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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技术万博水晶宫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3-10-24 作者:审计室 来源:

                      广西职业技术万博水晶宫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38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及人员对学以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校长主管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部门,承担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审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不能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若需要邀请社会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的,根据项目的情况采用实时招标或在提前招标好的审计定点服务供应商中选择等合法合规的途径选取社会审计机构,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拟定计划。学校审计部门年初拟定当年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小组审计结束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构。 

  (五)学校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从接到整改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部门,不能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须做出说明及整改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实行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有关决策、预算安排、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学校纪检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专项审计主要指投资项目或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人员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十 学校内部门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原《广西职业技术学校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